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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148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与尹骞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尹骞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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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吉0802民初14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法定代表人赵庆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洪军,系该行职员。被告尹骞禹,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诉被告尹骞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邓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葛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