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桂1421执74号申请执行人孔德安,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扶绥县。委托代理人敖选山,律师被执行人饶棉俊,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扶绥县。孔德安与饶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饶棉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孔德安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饶棉俊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饶棉俊在金融、车辆、房产、土地等部门进行了财产四查两查查询,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饶棉俊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孔德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饶棉俊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孔德安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421执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凡
审判员 陆文辉
审判员 甘晏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覃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