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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民初625号

徐金国诉黑龙江省亿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金国,黑龙江省亿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625号原告徐金国,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明水县。被告黑龙江省亿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麻晓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国与被告黑龙江省亿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国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金国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国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卫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单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