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李跃进,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执行人郑州市金阳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孝义街道办石灰务村。法定代表人李林利,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第32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金阳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6925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郑州市金阳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相当于136925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郑州市金阳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敬 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一翔刘英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