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986号原告新化县国家税务局,地址:湖南省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桥东街。法定代表人朱文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欧阳智,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嫔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国家税务局与被告曾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化县国家税务局与被告曾嫔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新化县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化县国家税务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国家税务局撤回对被告曾嫔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新化县国家税务局负担。
审 判 长 何红志
审 判 员 刘喜平
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刘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