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2刑初1237号

高开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高开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刑初123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开兰,女,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X;2009年8月因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被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6月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辩护人赵欧,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6]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开兰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娉娉、代理检察员欧阳铭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开兰及其辩护人赵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高开兰利用在本市闵行区X路X弄101号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做保姆之机,窃得李放于家中2楼书房内柜子上价值人民币23万元的百达翡丽牌手表1块。嗣后高将手表销赃化用。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高开兰经被害人李某某询问,主动交代了盗窃手表的事实,后被李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亦如实供认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开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百达翡丽上海客户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证明,相关发票、证书,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案发简要经过,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开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开兰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高开兰具有自首情节等为由请求对高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开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高开兰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黄祥青

审 判 员  周 波

人民陪审员  殷 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贝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