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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财保5号

申请人詹孝元与被申请人阿拉善右旗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詹元孝,阿拉善右旗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财保5号申请人詹元孝被申请人阿拉善右旗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詹孝元与被申请人阿拉善右旗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由于被申请人负债较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阿拉善右旗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探矿权(探矿权证号:T15120080702011666、T1512008070201165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为诉讼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阿拉善右旗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额肯呼都格镇内蒙古阿右旗铁板井镍矿27.96平方公里探矿权(探矿权证号:T15120080702011666);查封阿拉善右旗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内蒙古阿右旗金滩镍矿25.12平方公里探矿权(探矿权证号:T15120080702011651)。查封期间,被查封探矿权不得转让、设定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东升

审 判 员  李永春

代理

审判员  任斌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芸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