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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8688号

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古将村民委员会与姚长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8688号原告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古将村民委员会,住昌平区流村镇古将村。法定代表人黄占山。主任。委托代理人白斌,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长志,男性,年龄57。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古将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姚长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八十一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振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雷迎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