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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66号

时凤玲与刘金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时凤玲,刘金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时凤玲,女,1949年11月18日生,回族,住沧州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陈亮、齐建军,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柱,男,1958年6月7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路20号靖烨科技园8号楼5层508-515室,组织机构代码:07082966-6。负责人高立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凤玲与被告刘金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凤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凤玲承担。

审 判 长  李英杰

代理

审判员  回海峰

人民陪审员  宋文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