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2586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方数据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张剑。
委托代理人:刘同、黄福轩,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源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叶青。
被告:叶青,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方数据科学研究院诉被告广州源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叶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告自身原因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方数据科学研究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佛山市南方数据科学研究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佛山市南方数据科学研究院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纯
代理
审判员 李 煜
代理
审判员 冯银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毓萍罗舜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