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289号
原告:赵平龙,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张义化,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蚌埠市华信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东首,老南村南侧。组织机构代码39550957-2。
负责人:张义化,该校校长。
原告赵平龙诉被告张义化、蚌埠市华信驾驶员培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平龙、蚌埠市华信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平龙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平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9元,减半收取2154.5元,由原告赵平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正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闻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