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894号
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楼。
法定代表人:杜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中华,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玲玲,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涡阳县中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向阳南路万象城小区C2楼1402单元。
法定代表人:丁明明,经理。
被告:丁明明,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
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玲玲、涡阳县中诚置业有限公司、丁明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肖永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翁怀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