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1民初1894号

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玲玲、涡阳县中诚置业有限公司、丁明明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田玲玲,涡阳县中诚置业有限公司,丁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894号

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楼。

法定代表人:杜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中华,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玲玲,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涡阳县中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向阳南路万象城小区C2楼1402单元。

法定代表人:丁明明,经理。

被告:丁明明,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

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玲玲、涡阳县中诚置业有限公司、丁明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肖永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翁怀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