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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执字第00150号

权军治与郭���和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权军治,郭兴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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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权军治,男。被执行人,郭兴和,男。申请执行人权军治与被执行人郭兴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武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权军治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兴和支付运输款22348.2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要求被执行人郭兴和给付诉讼费300元,共计22648.20元。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行人权军治与被执行人郭兴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和解执行协议:郭兴和所欠权军治运费及本案诉讼法22648.20元,由郭兴和于2016年6月1日前归还12000元;下余10648.2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上述协议中,郭兴和已履行12000元。上述12000元案件款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权军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武执字第0015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庚科

审判员  任秀丽

审判员  李潭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任小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