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裁定书(2016)宁0205民初612-1号原告金树兵,男,回族,1971年3月9日出生,系平罗县万顺冶金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高尔夫小区38号楼1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石宏成,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夏荣之耀冶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兰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柳荣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宇,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石嘴山供电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号。负责人叶逢春,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树兵与被告宁夏荣之耀冶金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石嘴山供电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4月18日原告金树兵要求撤回对第三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石嘴山供电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由
审判员潘素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树兵的委托代理人石宏成与被告宁夏荣之耀冶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由于案外人被告宁夏荣之耀冶金有限公司的股东张家港保税区耀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2016年5月16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宁02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驳回张家港保税区耀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该执行异议案目前正在上诉处理中,故本案应中止审理,需待上述执行异议案件审理终结后,方能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潘素娟
二○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贾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