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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辖终286号

邓亚与北京兴国睿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亚,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兴国睿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C1212。法定代表人何兴才,总经理。

上诉人邓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兴国睿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963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后,由法官梁志雄任

审判长,法官杨建国、法官张静组成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邓亚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亚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邓亚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志雄

审 判 员  杨建国

代理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