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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刑初144号

石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02刑初144号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某,甘肃省庆阳市人,住庆阳市合水县。2015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未检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有诈骗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谎称其有能力给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货运资格证、通过科目一考试,以收取办事费为由,先后实施诈骗作案5起,骗取袁某某、尚某A、王某某、曹某某、张某A、袁某A六人现金21950元。案发后,石某某及其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对袁某某谎称其父在庆阳市车管所上班,其在三星驾校办理业务,有能力给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袁某某在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街道史某某的“新动感”理发店理发时,史某某称其不想参加科目一考试,问袁某某能否找人办理通过。袁某某遂与石某某联系,石某某称需交500元的办事费,史某某将个人信息通过手机发给石某某,后让袁某某将500元钱转交给石某某,石某某承诺一定办成。在此期间,石某某对袁某某谎称其能给石油上办理开大车的资格证,有20个名额,若有人办理货运资格证,需要500元的办事费。袁某某便让石某某给其子袁某B办理货运资格证,并将其子的身份证复印件、两张二寸照片及500元钱给石某某。一个月后,袁某某询问办理情况,石某某谎称其正在办理,以多种理由推托,后电话关机无法联系。史某某向袁某某索要办事的500元钱,袁某某向石某某索要无果,便自己给了史某某500元。破案后,石某某退赔袁某某损失1000元。2、2015年4月中旬,被告人石某某谎称其有能力给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尚某某想办驾驶证,便让其堂哥尚某C帮忙联系,尚某C询问石某某能否帮尚某某通过科目一考试,石某某称四、五天就能办好,需要1000元的办事费。尚某某让尚某C将1000元转交给石某某。之后石某某以多种理由推脱,最后不接电话。破案后,石某某的家属退赔尚某某损失1000元。3、2015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某某对刘某某谎称其父亲、舅父经营三星驾校,其可以处理车辆违章及办理驾驶证,以后有这方面的业务可以联系她。刘某某问石某某能否帮助王某A、王某B、曹某某通过B照驾驶证科目二考试,石某某称一个星期保证通过,每人需要8500元办事费。5月的一天,石某某给刘某某打电话称这两天驾驶证考试就能通过,让抓紧办理。5月19日,王某A、王某B、曹某某各交给石某某现金8500元,石某某给每人写了一张收据,并承诺一定包过。一个星期以后,王某A、王某B、曹某某的科目二考试都没有通过,便打电话询问石某某,石某某谎称这几天考试太严,让再等等。王某A、王某B、曹某某感觉被骗,遂让石某某退钱,石某某称第二天退钱,然后将电话关机无法联系。7月1日,王某A、王某B、曹某某找到石某某家里让其退钱,石某某未退。7月13日,王某B又到石某某家中让其退钱,石某某退给王某B8500元。王某某、曹某某多次向石某某索要被骗现金未果,遂于11月27日报案。破案后,石某某的家属退赔王某某、曹某某现金17000元。4、2015年9月23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对张某A谎称其可以帮张某A通过科目一考试,需交1500元,当日张某A交给石某某准考证和1000元现金。9月25日,张某A的哥哥张某B没有通过科目一考试,便让张某A将1000元转交给石某某,让帮其通过科目一考试。10月27日左右,石某某给张某A打电话称准考证不合适,让张到庆阳市人民医院住院部门口来,二人见面后,石某某让张借给她500元给朋友交电话费,张某A遂给石某某现金500元。后张某A询问办事情况,石某某借口推脱。破案后,石某某退赔张某A损失2500元。5、2015年10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对袁某A谎称其可以让袁通过科目一考试,需要交1500元的办事费,并给袁留了自己的电话号码。10月21日,袁某A电话联系石某某,要石某某帮其通过科目一的考试,并交给石某某现金1300元,后石某某又以交电话费为由骗取袁某A现金50元。一周后,袁某A询问办事情况,石某某借口拖延,袁某A感觉被骗,便向石某某索要1350元,石某某先后退给袁某A900元钱后,于11月1日电话停机无法联系,袁某A遂报案。破案后,石某某退赔袁某A损失400元。综上,被告人石某某共诈骗作案5起,诈骗价值2195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袁某某、史某某、尚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张某A、张某B、袁某A的陈述,证明各自被被告人石某某以帮助办理驾驶证、通过科目一考试等理由,骗取现金的事实。2、证人证言。(1)袁某B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其父亲袁某某称其认识一个叫石某某的女人能办理货运资格证书,拿去其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并给石500的办事费,三四个月后其听父亲说被石某某骗了,后报警;(2)尚某A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石某某谎称可以帮其堂妹尚某某通过科目一考试,以需要办事费为由,骗取尚某某现金1000元的事实;(3)尚某B的证言,证明其母尚某某通过尚某A联系了石某某,石某某称其父在车管所工作,有能力帮助其母通过科目一考试,其母通过尚某A给石某某1000元,后石借口推托并不接电话的事实;(4)刘某某证明被告人石某某谎称其可以处理车辆违章、办理驾驶证,其父亲和舅舅开三星驾校,让以后有这方面的业务联系她。5月的一天石某某给打电话说这几天驾照考试能办过去,其便介绍曹某某、王某某及另一小伙(王某B)每人给石某某交8500元办理科目二考试,石称一个星期就能办成。一星期后,三人科目二考试未通过,石某某称这几天考试太严办不过去,其感觉石某某办事不行便让石给三人退款,石答应第二天退款,后电话关机。曹某某三人多次找石某某让其退款无果,后王某B将8500元要回,其给石某某打电话让给曹某某、王某某退款,石不愿退,其便带曹某某、王某某报案的事实。3、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收款收据,证明被告人石某某收取被害人曹某某、王某某各8500元的事实;保证书,证明被告人石某某收取被害人尚某某1000元办事费后因未办理驾驶证,尚某某向其索要的事实;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石某某及其亲属退赔被害人损失的事实;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石某某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石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其本人及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多次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石某某认罪态度好,本人及亲属又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晓华

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

人民陪审员  杨 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卢 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