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216号
原告: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榆树北街华泰二期B7栋。法定代表人孙颖轶,经理。
被告:张揭宇,住长春市南关区鸿原告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揭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王金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光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