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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申51号

王基强非法经营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非法经营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云刑申51号王基强:你为原审被告人郑明慧、王基强非法经营一案,对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2011)华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丽中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及(2015)丽中刑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以你家买卖的烟是正品卷烟,国家允许在市场上销售,虽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只应受行政处罚,不受刑事处罚,请求撤销华坪县人民法院(2011)华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和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丽中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依法改判你无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11年2月21日凌晨,郑明慧、王基强用云P×××××长安之星面包车运输卷烟1113条经过华坪县石龙坝乡德茂加油站时被华坪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华坪县烟草专卖局初查后将案件移交给华坪县公安局,华坪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将郑明慧列为上网逃犯。2011年4月6日7时许,郑明慧、王基强在永胜县碧泉收费站被永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抓获,当场从郑明慧驾驶的云P×××××长安之星面包车上查获两人非法从永胜县金官购买的卷烟145条。以上查获的1258条卷烟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为真品卷烟,合计251600支,经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价格为42325.00元。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能从事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虽然你买卖的烟是真品卷烟,但你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非法经营的卷烟数量较大,情节严重,你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要求再审改判无罪没有依据,申诉理由不成立。综上,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