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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01594号

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占元、王翠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韩占元,王翠粉,韩占胜,陈改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1594号申请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59542-0,住所地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鑫通街汇景北街7-4-2624。法定代表人赵怀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云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韩占元,公民身份号码×××,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王翠粉,公民身份号码×××,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韩占胜,公民身份号码×××,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陈改娥,公民身份号码×××,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占元、王翠粉、韩占胜、陈改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处理,现申请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2014)鄂托民初字第2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民初字第2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