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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执29号

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XX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XX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29号申请执行人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新街,组织机构代码:68613663-0。法定代表人贾继蓉。被执行人XX忠,男,生于1976年7月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XX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欠款70590.86元及逾期利息、垫交的案件受理费755元,同时被执行人XX忠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忠名下有一辆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和一辆长安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因被执行人XX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应对被执行人XX忠的前述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XX忠所有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和长安牌轻型仓栅式货车;

二、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贰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康

代理

审判员  陈本刚

代理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