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29号申请执行人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新街,组织机构代码:68613663-0。法定代表人贾继蓉。被执行人XX忠,男,生于1976年7月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XX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欠款70590.86元及逾期利息、垫交的案件受理费755元,同时被执行人XX忠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忠名下有一辆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和一辆长安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因被执行人XX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应对被执行人XX忠的前述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XX忠所有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和长安牌轻型仓栅式货车;
二、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贰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康
代理
审判员 陈本刚
代理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