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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财保81号之一

陈洪韦与姜荣国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财保81号之一

申请人:陈洪韦,男,汉族,现住辉南县。

被

申请人:姜荣国,男,系吉05C47**号手扶拖拉机驾驶人及所有人。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做出(2016)吉0523财保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姜荣国驾驶的吉05C47**号手扶拖拉机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姜荣国驾驶的吉05C47**号手扶拖拉机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关红兵

审判员  马宏颖

审判员  贾文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宋雪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