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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7709号

彭汉声,刘兰英与李振宇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彭汉声,刘兰英,李振宇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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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7709号原告彭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原告刘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闯,广东丹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案由:法定继承纠纷。关于原告彭X、刘X诉被告李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684号案件中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予以准许并将原告缴纳的诉讼费人民币10403元予以退回。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并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之前撤回起诉时人民法院已将原告缴纳的诉讼费10403元予以退回,现原告再次起诉时以生活困难为由申请减、缓、免缴诉讼费的理由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相应的诉讼费。原告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X、刘X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哲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昌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