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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民初字第1329号

张洪森与乐陵市汇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德华、杨炳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洪森,乐陵市汇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德华,杨炳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张洪森,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生,住庆云县。被告乐陵市汇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洪喜被告李德华,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被告杨炳辉,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森诉被告乐陵市汇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德华、杨炳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拟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42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纪永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春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