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张洪森,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生,住庆云县。被告乐陵市汇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洪喜被告李德华,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被告杨炳辉,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森诉被告乐陵市汇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德华、杨炳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拟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42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纪永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春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