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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1377号

黄某甲与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1377号原告黄某甲,女,生于1972年12月3日,汉族。被告杜某甲,男,生于1973年1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鸿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 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