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221号原告山东高唐热电厂,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刘希彦,厂长。委托代理人郭克平,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光,男,高唐热电厂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山东光明人造板厂,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吕砚军,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湘山,男,法律顾问,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阳谷森泉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法定代表人马延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鹏,男,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家属院。委托代理人孙刚军,男,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唐热电厂与被告山东光明人造板厂、阳谷森泉板业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高唐热电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74元,减半收取983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837元,由原告山东高唐热电厂负担。
审判长 潘圣慧
审判员 杜秀华
审判员 李艳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梦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