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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614-1号

张亚莉、刘丹丹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王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亚莉,刘丹丹,刘某某,陈素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王浩,娄咏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614-1号原告张亚莉,女,汉族,1964年8月5日出生。原告刘丹丹,女,汉族,1992年12月24日出生。原告刘某某。原告陈素珍,女,汉族,1926年6月8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怀明,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浩,男,汉族。被告娄咏梅,女,汉族,1969年8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莉、刘丹丹、刘某某、陈素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王浩、娄咏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四原告张亚莉、刘丹丹、刘某某、陈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1元,减半收取,由四原告张亚莉、刘丹丹、刘某某、陈素珍负担。

审判长  孟庆功

审判员  张爱华

审判员  王少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梦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