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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一初字第531号

田红民与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红民,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531号

原告:田红民,男,汉族,成年人

委托代理人:田红军,男,汉族,成年人

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凤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红民诉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红民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红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红民负担。

审判长  孙国利

审判员  肖 彬

审判员  鲍占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