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xxx,女,汉族。被告x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冬梅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含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忠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原告康冬梅诉被告赵晓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xxx,女,汉族。被告x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冬梅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含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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