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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君民初字第535号

龚新武与杨长清、江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龚新武,杨长清,江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君民初字第535号原告龚新武,自由职业。被告杨长清,自由职业。被告江燕,自由职业。

原告龚新武与被告杨长清、江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赵青春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马伟朋,

人民陪审员李志祥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梁文英担任记录。原告龚新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长清、江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新武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15年6月24日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750000元,被告杨长清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催讨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但被告方均以种种借口拖延。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方偿还借款本金750000元;2、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龚新武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杨长清的借据1份,拟证明被告杨长清借原告现金750000元;2、被告杨长清、江燕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各1份,拟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及夫妻关系;3、被告杨长清出具的还款协议1份,拟证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杨长清愿意用其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才子佳园1503号住房抵偿给原告偿还债务。被告杨长清、江燕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材料和证据材料。综合庭审中原告的举证目的,本院对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方提供的1、2、3组证据,其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规则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被告杨长清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75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龚新武现金人民币柒拾伍万元(¥750000元)。款借人:杨长清2015年6月24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杨长清催讨借款,2016年1月23日,被告杨长清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被告杨长清承诺所借原告的750000元现金愿意用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1191号才子佳园二期二栋1503号(户名江燕)的住房作抵给原告。后被告杨长清外出,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被告杨长清与被告江燕于2004年12月12日(农历)结婚,2015年8月10日离婚。被告江燕的母亲系原告龚新武的姐姐。2015年12月14日,本院组织原告龚新武与被告江燕调解,被告江燕认可被告杨长清找原告借了钱未还。

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债务明确。2015年6月24日,原告借现金给被告杨长清,被告杨长清出具的借条和2016年1月23日出具的《还款协议》是其真实意识表示,证明原告与被告杨长清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杨长清拖欠原告借款不还构成违约。该债务发生在被告杨长清、江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杨长清、江燕偿还原告龚新武借款7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0元,诉讼保全费4270元,由被告杨长清、江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青春

审 判 员  马伟朋

人民陪审员  李志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文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