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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财保212号

马光利与邹建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光利,邹建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财保212号申请人马光利,女,1984年10月22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冠县。被申请人邹建全,男,1968年10月3日生,住冠县。

申请人马光利与被申请人邹建全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邹建全驾驶的鲁P×××××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邹建全驾驶的鲁P×××××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坤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