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财保212号申请人马光利,女,1984年10月22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冠县。被申请人邹建全,男,1968年10月3日生,住冠县。
申请人马光利与被申请人邹建全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邹建全驾驶的鲁P×××××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邹建全驾驶的鲁P×××××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坤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