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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执字第863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栖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军虎、马军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夏栖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军虎,马军伟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863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栖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彭阳县。

法定代表人:马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军虎,男,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执行人:马军伟,男,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在执行宁夏栖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2015)彭民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军虎、马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582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马军虎、马军伟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栖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彭民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天军

审判员  王志宏

审判员  赵宏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蓓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