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863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栖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彭阳县。
法定代表人:马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军虎,男,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执行人:马军伟,男,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在执行宁夏栖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2015)彭民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军虎、马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582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马军虎、马军伟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栖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彭民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天军
审判员 王志宏
审判员 赵宏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蓓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