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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5627号

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与孔宪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孔宪琼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5627号原告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法定代表人李建雄。委托代理人蒲璇,南充市顺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宪琼,女,汉族,1975年1月生,住顺庆区。

原告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孔宪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庭前送达,因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现住所地“住顺庆区龙吟路33号龙吟水郡二区1幢4单元3层2号。”邮寄送达及工作人员亲自上门送达均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也无其他方式与被告联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田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