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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7614号

重庆顶冠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顶冠钢结构有限公司,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7614号原告重庆顶冠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组织机构代码69393894-9。法定代表人汪树华,重庆顶冠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和,男,重庆顶冠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巴中市。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629F。法定代表人曹兴平,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顶冠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安装合同书》第十二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约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的约定。按照该约定,本案应由甲方所在地(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管辖,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