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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970号

原告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翟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970号

原告:翟某某,女,住珲春市。

被告:李某某,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