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576号原告汤海雄,男,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严田镇。委托代理人汤午生,原告汤海雄之父。被告袁清生,男,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严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海雄与被告袁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海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由原告汤海雄负担。
审判员 李晓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