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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576号

汤海雄与袁清生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汤海雄,袁清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576号原告汤海雄,男,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严田镇。委托代理人汤午生,原告汤海雄之父。被告袁清生,男,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严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海雄与被告袁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海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由原告汤海雄负担。

审判员  李晓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