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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5796号

上海帝鸿广告有限公司与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帝鸿广告有限公司,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5796号原告上海帝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刘淋。被告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佳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帝鸿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帝鸿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慧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陆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