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5796号原告上海帝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刘淋。被告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佳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帝鸿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帝鸿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慧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陆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