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3民初711号原告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道上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2518号。法定代表人龚云学,村长。委托代理人杨海涛。委托代理人李云东,吉林紫荆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西广小区南十一栋。法定代表人张国臣,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成。委托代理人刘岩。
原告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道上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台村)与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以下简称宽城区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台村的委托代理人杨海涛、李云东,被告宽城区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成、刘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台村诉称,上台村与宽城区分局于2007年12月7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宽城区分局购买上台村位于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与庆丰路交汇处东侧300米一栋办公用途房产,建筑面积1239.78平方米,作为宽城区分局兴业街派出所办公用房,交易房产于2007年12月18日交付宽城区分局使用。经宽城区分局于2009年4月21日委托长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交易房屋工程造价额进行了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工程造价审定值为2773142元。上台村要求按审定值支付购房款时,宽城区分局又提出上台村所出售房屋没有产权证,要求按照房屋评估价值支付购房款。宽城区分局于2015年11月10日委托吉林瑞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交易房屋价值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为3125900元。此评估价为宽城区分局认可的应支付给上台村的购房款价格,上台村对此也认可。2014年8月20日,上台村给长春市公安局局长写了一份《关于催缴兴业派出所现办公楼建筑工程款的报告》,局长看后批示让研究分期予以解决,但至今仍未给付。诉请判令宽城区分局支付拖欠上台村的购房款3125900元及利息1998857元,合计5124757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宽城区分局承担。
被告宽城区分局辩称,宽城区分局购买上台村房屋系用于兴业街派出所办公之用,购房款约定为270余万元。此房建成交付后,未取得产权证明,无法正常交易,购房款迟迟未支付,其原因在上台村。现上台村追要购房款又追加利息,在房屋无产权、无出售许可的情况下,追加利息明显不当。因此,购房款应待解决相关要件后再研究给付。产生的利息皆因无正当出售房屋相应手续、无出售许可等要件,原因在上台村一方,后果也应由其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7日,上台村与宽城区分局签订《房屋购买协议》,约定上台村将庆丰路村委会办公楼西部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办公用房整体出售给宽城区分局,由兴业街派出所办公使用,上台村负责办理土地、规划、产权手续,保证手续齐全,合同价款135万元,但双方未明确购房款的给付时间。该办公楼自购买协议签订起,已交付宽城区分局使用至今。2009年4月21日,受长春市财政局行政法处委托,长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做出评审报告,评审结论为:工程提报值为3191191元,审定值为2773142元,审减339334元。2014年8月20日,上台村向长春市公安局提交《关于催缴兴业派出所现办公楼建筑工程款的报告》,其中列明了前述评审报告的审定值,之后市公安局相关领导在该报告中批示“研究分期予以解决”。2015年11月17日,吉林瑞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长春市公安局委托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案涉办公楼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确认房屋建筑面积1239.78平方米,截止于评估基准日2015年11月10日,委估资产评估价值3125900元。另查,案涉办公楼至今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宽城区分局购买了由上台村开发建设的案涉办公楼且已占有、使用多年,理应向上台村支付相应对价。上台村在提交长春市公安局的报告中按2773142元索要售房款,该数额为长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做出的审定值,而长春市公安局亦同意给付,可以认定双方就此事项已达成合意,故本院支持上台村诉请的购房款数额为2773142元。同时,因买卖双方未曾约定购房款给付时间,本院对上台村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道上台村民委员会购房款277314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70元(原告已预先交纳),由原告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道上台村民委员会负担21870元,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负担2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尔航
代理
审判员 陈 双
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岳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