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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117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泰祥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青、杨君恒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永泰祥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王青,杨君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泰祥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军,被执行人王青,女,被执行人杨君恒,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27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青、杨君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泰祥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19225元并承担违约金20178.5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8700元及执行费6621元,但其一直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青名下坐落于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金裕青青家园13号楼13幢10601室房产,产权证号1175112024-11_1-1-13-10601~1;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刚绍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曹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