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136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8年7月17日出生。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83年1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秦保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瑞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