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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3404号

北京东方信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蒲晓辉、黄蓉、陆洁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东方信联科技有限公司,蒲谋谋,黄某,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3404号原告北京东方信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韩大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少赞,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军芳,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谋谋,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黄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滨河东路。被告陆某,女,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东方信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蒲谋谋、黄某、陆某侵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以要求撤诉为由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牟 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