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3404号原告北京东方信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韩大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少赞,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军芳,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谋谋,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黄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滨河东路。被告陆某,女,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东方信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蒲谋谋、黄某、陆某侵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以要求撤诉为由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牟 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