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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民初1090号

周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4民初1090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87年11月11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凌辉,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男,生于1987年3月17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情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白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