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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9317号

中山市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佳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佳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9317号

原告:中山市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岐沙路2号明景坊物业服务中心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1431027P。

法定代表人:邱艳华,总经理。

被告:龙佳云,女,1977年1月7日出生,侗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龙佳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为2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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