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字544号
申请执行人:张誉馨。
被执行人:天津爱稻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会展经济中心703室。本院在执行:李桐与被执行天津爱稻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做出的(2016)津南劳人仲裁字27-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宝林
审判员 高 瑞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庞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