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3291号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虞金锁,董事长。被告通州区川姜镇瑞鑫家用纺织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南通。经营者江瑞红。被告殷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区川姜镇瑞鑫家用纺织品经营部、殷建平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州区川姜镇瑞鑫家用纺织品经营部、殷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淑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盛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