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被执行人李守波。被执行人黄晓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与李守波、黄晓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7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李守波、黄晓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守波、黄晓雨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苏 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