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班光朝。被执行人江威。本院在执行班光朝申请执行江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班光朝偿还借款本金19500元,一般利息8928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518元,案件受理费287元,公告费700元,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79元,共计323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右民一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成锋
审判员 屈 宇
审判员 凌积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何志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