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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745号

曹某某、茹某甲与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745号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对原告曹某某、茹某某诉被告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作出(2015)皖0207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文书中有两处笔误,误将“曹某某”写成“曹某已”,误将判决书落款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写成“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一、“曹某某”应为“曹某已”。

二、判决书落款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应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

审判员  刘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焦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