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初字第2032号
原告:魏山,男,汉族,1977年10月24日,住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大魏社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顾大香,女,汉族,1979年1月26日出生,住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齐顺大街***号*排*号。
被告:铁道战备舟桥处。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山诉被告顾大香、铁道战备舟桥处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魏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山承担(退回25元)。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