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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初字第2032号

魏山与顾大香、铁道战备舟桥处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魏山,顾大香,铁道战备舟桥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初字第2032号

原告:魏山,男,汉族,1977年10月24日,住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大魏社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顾大香,女,汉族,1979年1月26日出生,住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齐顺大街***号*排*号。

被告:铁道战备舟桥处。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山诉被告顾大香、铁道战备舟桥处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魏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山承担(退回25元)。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