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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2913号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旺德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超、赵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旺德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玉超,赵光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2913号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旺德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辉。担保人湖南旺德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被告杨玉超。被告赵光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旺德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超、赵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旺德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玉超、赵光新的银行存款共计7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湖南旺德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201房屋(房屋权证号码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131532**号)作为上述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旺德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杨玉超、赵光新的银行存款共计7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湖南旺德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201(房屋权证号码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131532**号)。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谭 方

人民陪审员  朱跃进

人民陪审员  杨纪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蒋明慧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