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监5号原审原告王汉国,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昕煜,如皋市下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南通浩鑫液压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下原镇康园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兵。原审原告王汉国与原审被告南通浩鑫液压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皋民商初字第00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经本院院长发现原调解书确有错误,经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孙戴泉
审判员 刘德兵
审判员 周慧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茜 来自: